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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托运人未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危险化学品情况被处罚

发布日期:2024-05-07    来源:区交通运输局字体大小:

2024年5月7日,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向江苏斯泰普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执法部门调查,当事人江苏斯泰普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使用苏H2**6F半挂牵引车从江苏省苏州市运送一批危险货物发往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该车在株洲石峰区卸载部分货物后将货物运送至长沙县榔梨物流园停车场,当事人江苏斯泰普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发货员陈某某通过物流广告联系了长沙市岳麓区邓晖普通货物运输服务部,委托其运输剩余88件货物从长沙至郴州市永兴县,邓某安排湘AD**42承运货物,约定货物送达后微信支付运费400元,该车辆持有《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2023年10月27日下午在大桥货物集散地朝晖物流装载货物时,被雨花区交通运输局检查发现。经查实,88箱货物包括无水乙醇37箱、稀释剂21箱、光刻胶30箱,当事人江苏斯泰普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发货员陈某某未向邓某说明88箱货物是危险货物,涉嫌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的规定。上述事实有录音录像、询问笔录、江苏斯泰普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派车单、朝晖(资兴、永兴)物流托运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伍万元的处罚。

下阶段,雨花区交通运输局将持续抓好物流行业安全监管,确保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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