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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学生资助工作负面清单

发布日期:2023-03-24    来源:区教育局字体大小:

一、对象认定

1. 严禁随意变更或简化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程序。

2. 严禁采取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以及“轮流坐庄”或“分摊指标”等方式确定资助对象。

3. 严禁将各类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或虽注册为全日制但实际没有按照全日制要求学习的中职学生确定为资助对象。

4. 不得将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家庭资产收入、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以及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确定为资助对象。

5. 严禁公示受助学生本人或其家长(监护人)的敏感信息及隐私。

二、资金发放

6. 严禁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放学生资助金。

7. 严禁擅自变更受奖助学生,对学生获得的国家奖助学金进行“二次分配”。

8. 严禁任何集体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截留、收取学生的奖助学

金作为班费、学生活动经费、外出考察费、实习经费等。

9. 严禁以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资助资金。

10. 严禁资助管理人员或学校老师统一代管、批量激活学生资助卡或用于领取资助资金的银行卡。

11. 对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或休学的学生,暂停其申请资格,

不得发放资助资金。

12. 对符合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以及中职免学费条件,不需要重新认定的受助学生,在入校时直接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严禁“先收后退”。

三、监督管理

13. 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资助范围,擅自提高或降低资助标准。

14. 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学生资助资金。

15. 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不按规定从事业(学费)收入中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16. 严禁虚假注册学籍、注册“双重学籍”,坚决杜绝重复资助。

17. 按照“3 个 100%”“3 个零误差”要求,及时将学生资助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严禁迟报、少报、漏报、错报。

四、政策宣传

18. 全面、完整、准确宣传资助政策,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19. 严禁将国家资助政策作为学校招生优惠政策进行宣传。

20. 及时受理资助政策咨询、投诉、信访,不得无故拖延或相互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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