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加强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完善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机制,提升生态效益,推进生态绿心地区建设,推动生态绿心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23年8月,根据《湖南省关于建立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6号)和《长沙市人民和记AG办公厅<关于印发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3〕3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和任务
本办法是指通过财政资金或者市场等方式,对因保护生态绿心地区的生态环境和提升生态功能,使区域内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对组织和个人进行的一种经济补偿。其中,财政资金包括奖励性补助资金和基础性补偿资金。
三、主要内容
(一)补偿方式与对象
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包括区级基础性补偿(以下简称基础性补偿)与上级奖励性补助(以下简称奖励性补助)。
基础性补偿。是指按照《生态绿心总规》所规划范围内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控制建设区的面积,依据相关标准由区级财政按面积给予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组织或个人的经济补偿。
奖励性补助。对生态绿心保护工作成效明显的生态绿心地区所在地的各区县(市),由上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二)补偿标准
基础性补偿。按照禁止开发区土地按60元/亩/年标准给予补偿,限制开发区土地按40元/亩/年标准给予补偿,控制建设区土地按20元/亩/年标准给予补偿。
奖励性补助。根据当年项目申报和上年度生态保护考核评估结果等情况,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由上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
原市、区补偿办法均已到期,2022年度绿心生态基础性补偿需按新出台的《补偿办法》实施。资金列入每年区级财政预算,补偿到个人部分通过惠民“一卡通”系统发放。
长沙市雨花区长株潭一体化发展事务中心
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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